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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PDF下载
访问:次 更新时间:2020-07-20 09:18: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 5. 2. 2、5. 4. 4、5. 5. 5、5. 6. 5.5. 7. 4、5. 8.2.5. 9.4.5. 10.2.5. 12. 2.5. 13.2.5. 14.2.5. 15.2. 5. 17. 2、5. 22. 2.5. 24. 2.5. 25. 2、5. 27.2.5. 29. 4、5. 34,2.5. 36. 2.5. 37. 2.5. 38. 2、5. 43.2,5. 46. 2、 5. 47.2. 5. 48. 2、5. 49. 4、5. 51. 2、5. 52. 2、5. 55. 2,5. 58. 4、6. 1. 4.6. 2. 4.6. 3.5,6. 4.4,7. 4.5,8. 2. 2 为 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本标准与GBZ 188—200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删除原总则中“责任与义务”;
——将离岗后医学随访改为离岗后健康检查。增加了焦炉逸散物、铭及其无机化合物离岗后的健 康检查,删除了三硝基甲苯离岗后的健康检查。离岗后的健康检查修改为推荐性;
——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化学物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的各项检查,原则上修改为:有慢性肝脏毒性 的化学物质,上岗前实验室检查项目中必检肝功能,选检肝脾B超;相应增加在岗期间的生物 学监测频次,即项目中每半年检查肝功能1次,健康体检每年1次;
——进一步严格职业禁忌证的范围,特别是只有急性中毒的化学物的职业禁忌证;
——部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为推荐性的,健康检查周期由2年改为3年;
——增加接触焦炉逸散物和有机粉尘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
——删除原附录C、原附录D,增加附录C(规范性附录)粉尘作业人员胸部数字X射线摄影(DR摄 片)技术要求;
——增加附录E(资料性附录)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编制指南。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上海市职业病院、上海市化工职 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电网公司职业 病防治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德鸿、余晨、孙道远、王祖兵、江朝强、丘创逸、王建新、李思惠、徐孝华、 周伟民、宣逸群、齐放、朱秋鸿、袁伟明、王焕强。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